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2005年7月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新生须持“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录取通知书”、“报到须知”等有关证件和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办理请假手续。学校保留两周期限,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学籍;如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在高考和录取过程中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复查期内,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 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2) 学生注册时须将本人的学生证交班主任加盖注册印章,确认注册。
(3)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退学论处。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办理完注册手续的学生,自动取消学籍。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校按学期颁发学习成绩单,毕业时,将六学期成绩汇总单,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以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末成绩占80%评定。
考查课程采用形成性考核,即考核的成绩在教学的过程中形成。考核成绩由教师按百分制记录,再折算成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成绩。
凡考试和考查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参加学校在下学期期初组织的补考。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校依据《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学生德育素质测评办法》进行考核。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学完学期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予以升级。学校不实行留级、跳级和重修。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期初申请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未达到退学要求者可继续跟读,学校将在毕业前组织总补考。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第一次补考资格。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经教育表现较好,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未重犯相同错误,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
第十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期间,非经批准,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报教务处,经核实后,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本校和转入的双方学校同意,由上海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因故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家长见证,学校批准。休学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所有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1) 休学只能一次,期限为一年。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方可休学。
(3)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4)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学年限。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3)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生在学期间,经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并累计达到四门者(考查课两门折算成一门);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退学的学生,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试 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由于学习成绩的原因,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以上者,按规定应予退学。如学生本人及家长强烈要求试读,并以实际行动予以保证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申请。试读期间,学生学籍为试读。
第二十二条 试读学生应向学校提供本人提出,家长签字的试读申请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试读。
试读期一般为一个学期。试读期间,学生不能再有课程不及格,否则自动中止试读,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在试读申请期间,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学校可恢复其学籍,在第六学期安排总补考。凡总补考全部及格,学生将按时取得毕业文凭。如仍有不及格,则按结业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能力考核、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规定》、《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根据《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上海市教委统一印制、验证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下个学年之初,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或补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校依据其申请,另行组织补考、论文指导、答辩等工作。经考核成绩合格,学校将向市教委申请补领毕业文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委学生处注册,办理毕业文凭的申领手续。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申 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考试作弊处理、取消课程考试资格有异议的,可根据《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受理学生对各项处理决定的申诉。
本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200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