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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
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通过注册取得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六条 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5人,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校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
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3)
提出复查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学生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1)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2)
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
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4)
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专业及其它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4)
学生申诉书须有申诉人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工作:
(1)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2)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
对于申诉书中未明确表述清楚申诉理由和要求的,申诉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或限期补正。过期没有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意见:
(1)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处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或撤销原处理的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做出复查决定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复查结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面告知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1)
申诉人本人签收;
(2)
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挂号)。
第十八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处理期间,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不得再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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