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为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毕业后自食其力,根据[国办发(2004)51号]文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1、 贷款对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是本校在读全日制高职学生。

2、 申请助学贷款学生(以下称为借款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本校学籍资格并且在读;

(2)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4)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或生活费;

(5)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成绩较好;

(6)  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7)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二、贷款申请和审批

1、 贷款申请:申请贷款学生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每学年开学后10天内,向所在班级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的信息和有关材料:

(1) 本人书面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各二份;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的证明;

(5) 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2、 审批程序: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助学贷款的时间一般为每年九、十月份。由学校集中安排时间申请和统一办理审批手续。

(1) 学生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报告;

(2) 班主任初审同意后,再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

(3) 学校学生处审查后将通知学生,并把申请资料一并送交中国银行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与借款学生签订借贷合同。

三、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息

1、 贷款的金额:每学年的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

2、 贷款期限: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时间和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即:高职生一般不超过九年。

3、 贷款利息:学生就读期间贷款的利息由国家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向经办银行支付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四、贷款的发放和偿还

1、 贷款的发放:

(1) 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的方式。

(2) 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并由学校财务部门给借款学生进行抵冲学费或按月发放生活费给学生(每年的二月和八月不予放款)。

(3) 借款学生的贷款额确定后,在贷款期内保持不变。

2、 贷款偿还期限:

(1) 允许学生毕业后1至2年内开始还款,6年内必须还清本金和利息。

(2)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60日前,由学生处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同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毕业生的去向、联系电话、住址、就业单位等书面信息资料。

(3) 借款学生因出国留学、定居,退学,休学、结业、肄业、被开除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定还款确认书或必须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学校教务处方予以办理离校手续。

(4) 借款学生因出现违约行为,经办银行和学校在公开报刊或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姓名、家庭地址、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

五、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和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1)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开除学籍或死亡者;

(2) 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者;

(3)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情况;

(4) 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者;

(5) 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者;

(6) 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六、本《办法》从 2005年9月1日起 开始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0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