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纺织工业职工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和发挥本校高职学生成长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在校高职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高职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凡连续在本校学习期满一年的高等全日制(高职)大学生,均可参加本学年奖学金评定。同时,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
2、关心集体,遵纪守法,本学期德育积分合格者;
3、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刻苦钻研,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和体锻成绩合格;
5、身心健康,履行公民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评定:
1、本学年内学习未满一年者;
2、本学年内受到社会治安条例处分者;
3、本学年内受到学校行政处分者;
4、本学年内有一门以上(包括一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未通过者。
二、奖学金评定内容:
本学年内课程考试和考查成绩、外语统考水平、计算机考级水平、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各类竞赛获奖等。
三、评定方法:
采用计算“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附加分”的方法。
学分绩点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是进行智育测评、推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学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百分制评分,而考查课程成绩相应按优(A)、良(B)、中(C)、合格(D)、不合格(F)五个等级记入成绩册,并以相对绩点进行量化。
(二)考核成绩、记载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
|
考核成绩
(X)
|
绩点数(K)
|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比例
|
记载成绩
|
|
90-100
|
0.1X-5
|
≤14%
|
优(A)
|
|
75-89.9
|
≤26%
|
良(B)
|
|
67-74.9
|
≤46%
|
中(C)
|
|
60-66.9
|
≥14%
|
合格(D)
|
|
<60
|
0
|
不合格(F)
|
(三)课程学分数与考核成绩绩点:
1、课程学分数为(Y)=总学时÷学期周数(考试课按18周计算,考查课按17周计算);
2、该课程考核所得的绩点数(K)=0.1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X)再减去5,即:K=0.1X-5;
3、学分绩点(P):将课程的学分(Y)乘以该课程考核所得的绩点数(K);
4、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P):学生在本学年内修读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即:∑(Y·K),称为该学年累计学分绩点。本学年内累计学分绩点除以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之和为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P)。即:P=∑(Y·K)/∑Y;
(四)附加分:
1、在市级以上竞赛中获奖者,按获奖等级酌情加0.3-0.5分。
2、在校内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学科竞赛项目在教务处申请备案批准),按获奖等级酌情加0.05-0.15分。
3、在正式刊物(统一刊号)上发表文章、论文者,酌情加0.1-0.5分。
4、在本学年内参加英语统考:(积分可累加)。
通过六级考试或口译中级考试加0.2分,成绩优秀者加0.25分;
通过四级考试加0.15分,成绩优秀者加0.2分;
通过英语能力考试(PET)加0.1分。
5、本学年通过计算机中级考试(或相当于计算机中级考试)者,加0.1分,成绩优秀者加0.15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的一、二、三级考试者,分别加0.05、0.1、0.2分。
6、本学年获得相关专业技能证书者加0.05分。获高校学生职业资格鉴定证书者加0.1分。
(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按年级、分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进行排序。
四、奖项具体要求及奖金额:
|
奖励
|
具体要求
|
奖励额
|
金额(元)
|
备注
|
|
特等奖
|
德
|
德育素质积分≥95
|
不定
|
3000
|
全校统一
评审
|
|
智
|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
|
|
一等奖
|
德
|
德育素质积分≥90
|
3-5%
|
800
|
学生处初审学校复审
|
|
智
|
按年级、专业性质学
年智育素质积点安排
|
|
二等奖
|
德
|
德育素质积分≥80
|
7-10%
|
500
|
学生处初审学校复审
|
|
智
|
按年级、专业性质学
年智育素质积点安排
|
|
三等奖
|
德
|
德育素质积分≥60
|
30-35%
|
100
|
学生处初审学校复审
|
|
智
|
按年级、专业性质学
年智育素质积点安排
|
五、学年奖学金评定时间:
每学年评定一次,在次学年的 9月20日前
评定结束,毕业班在毕业论文答辩完成后毕业典礼前结束。
六、学年奖学金评定程序:
1、班主任根据德育、智育素质测评内容和时间要求,组织评定,提出各奖项获奖者的上报初步名单,在次学年开学一周内完成交学生处初审;毕业班在毕业论文答辩完成后一周内完成,交学生处初审。
2、校部根据上报初审名单复审,确定正式奖励名单。
3、校部在每年10月召开学生大会,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及奖励,毕业班在召开毕业典礼时表彰及奖励。
注: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2005年7月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