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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高职)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减免暂行办法(修订稿)
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校高职部分困难学生学费减免作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上海地区经济状况及我校实际情况,学费减免对象及幅度为:
1、学费减免对象:
(1)
参加《国家助学贷款》者;
(2)
烈属子女;
(3) 孤儿;
(4)
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5)
家庭经济困难;
(6)
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线以下者。
2、学费减免幅度:
根据学生困难状况及学习情况,可酌情减免学费,减免幅度为50%、25%二档(若申请减免的学生上学期有一门课程以上,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学费减免幅度则顺降一档)
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家庭所在地区证明[本市市区户籍学生,须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出具证明]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交班主任,经调查核实后由学生处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并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各班主任应通过家访等形式,认真了解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建立困难学生的档案。
四、弄虚作假者经查实,除补交减免部分费用外,还应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20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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